多选题 某县国税局发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甲公司逃避纳税义务,且存在明显转移财产的行为,遂责令甲公司提供纳税担保,但甲公司拒不提供;该县国税局经局长批准后,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扣押。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县国税局对甲公司财产的《扣押决定书》记载的下列事项中,符合规定的有______。
  • A.扣押期限为6个月
  • B.所扣押财产委托乙仓库保管
  • C.扣押财产的保管费用预计为1万元,由甲公司预交,多退少补
  • D.扣押期间,扣押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由甲公司自担
  • E.如不服本决定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1)选项A: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选项BD: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3)选项C: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4)选项E:“税收保全”措施不属于复议前置的适用范围;而且申请复议的时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60日,而非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