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李某通过甲职业介绍中心介绍入职乙公司。甲职业介绍中心向李某收取人民币500元的押金,并表示,若李某入职不满1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该中心将不返还押金。李某入职后,与乙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4000元。2015年9月30日,李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出差而提出辞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清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11月,李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关于甲职业介绍中心收取李某押金的说法,正确的有(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包括:禁止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关于李某与乙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乙公司依法应向李某支付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该工资的数额是人民币( )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间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李某2015年7月1日入职乙公司,同年9月30日李某提出辞职,经公司同意,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为2015年8月和9月,共计2个月,则该工资的数额应当是:4000×2=8000(元)。
关于乙公司与李某工资清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