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欠乙100万,2012年4月1日到期。丙提供保证,与乙约定:“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甲还清本息时止。”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2013年6月1日,乙以甲、丙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5月1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起诉时,6个月的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丙免除保证责任
  • B.丙是一般保证人
  • C.丙对乙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为2013年6月2日起2年
  • D.丙对乙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为2014年5月2日起2年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主债务2012年4月1日到期,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2013年6月1日起诉,保证期间尚未经过,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故B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题乙已向法院起诉,且于2014年5月1日判决生效。故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4年5月2日起2年。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