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没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问: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是具有国际性。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而本案中合同在签订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特别是在签订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然是中国法人。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应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