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时效及其法律冲突。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是导致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可将时效区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各国民商法对时效制度有不同的规定。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国的民法确立了统一的时效制度,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一并规定,而德国民法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分别规定。我国只有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无取得时效的规定。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则把时效定性为程序问题。此外,各国法律对时效的客体、时效期间、时效完成的法律障碍以及时效的法律效果也有不同的规定。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时效的法律冲突亦时有出现。
(2) 时效的法律适用。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在实体法立法体例上,有的国家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一并规定,有的国家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分别规定,有的国家只规定取得时效或消灭时效,因而在时效的法律适用方面也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一般都确定时效问题受其所属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支配。当然,也有国家立法直接确定时效应适用的法律。例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91条规定:“在诉讼时效存续期间变更有体财产之所在地,其时效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时该有体物所在地法。”
在普通法系国家,大多数时效法规为程序法规,根据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原则,一般来说,它们主张时效问题受法院地法支配。但这很容易助长当事人“挑选法院”的倾向,使原告挑选时效期间较长的法院去起诉。如果依债权本身的准据法时效期间早已届满,而适用时效期间较长的法院地法,就剥夺了被告以时效进行抗辩的权利,显失公平。因此,普通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仍沿袭传统的做法,但同时也设置了一些例外。例如,美国法院认为,债权本身的准据法如规定有“特别的”时效期间,法院即可将这种“特别的”时效期间作为实体问题处理。
(3) 中国有关时效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对时效的法律适用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民法通则意见》中对这个问题作了司法解释。该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这一规定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尚没有取得时效的实体规定,这一规定只限于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