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6.(2009年考试真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解散原因的有( )。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重点是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的掌握。本题考核合营企业董事会的职权。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合营企业可以对合并和分立的事项作出决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