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考点] 股东对公司之诉
[解析] ABD三项依据分别是
《公司法》第34条、第t83条、第22条规定的知情权之诉、司法强制解散公司之诉、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至于C项,有限公司发出资证明书给股东乃是其对股东的法定义务,拒不履行的股东当然可以提起给付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