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缺陷。
“单笔付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不恰当。根据规定,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因此,对公司总经理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也应设定上限,超过设定审批权限的,应由公司经营班子集体决策和审批,甚至由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和审批。
(2)存在缺陷。
内部审计部与财务部一并由财务总监分管不恰当。财务总监分管内部审计部将削弱内部审计部工作的独立性。
(3)存在缺陷。
“投资部的乙职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及其评估”不恰当。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及其评估属两个不相容岗位,不应由同一职员负责的。
(4)存在缺陷。
财务部无领料单不恰当。财务部在原材料收发核算时应获得、审核领料单。
(5)存在缺陷。
允许经办人在明知越权审批的情况下仍然先办理后报告,不恰当。这种设计将使得关键内部控制失去意义。
(6)存在缺陷。
丁职员一人登记与销售业务相关的总账和明细账,不恰当。与销售业务相关的总账和明细账的登记属于不相容职务,应当予以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