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请说明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的含义以及解决方式。
【正确答案】(1) 法律冲突或法律抵触,通常定义为: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由于各国对同一国际民商事关系作了不同的立法规定,而同时又互相承认民商事立法具有域外效力,从而在适用有关的不同国家的法律时,将导致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不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矛盾或抵触现象。
   国际实践中,在理论上对法律冲突有不同的理解:1)法律冲突是指有关国家间实体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适用不同国家法律将导致当事人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矛盾现象。这是通常的理解,应是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的基础概念。2) 法律冲突指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而造成的冲突,本质上体现了相关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这和1)基本上一致,只是加上了性质。3) 法律冲突指对同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究竟适用何国法律的冲突。实际上这是冲突规范的冲突,相关国家的法律可能竞相要求适用在同一国际民商事关系上,也可能都不要求适用其法律。4) 把实体法冲突和冲突规范的冲突结合在一起下定义: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规定不同,却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由此造成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上的矛盾冲突现象。对于这几种不同意见,有人称1)、2)为“一级法律冲突”,称3)为“二级法律冲突”。
   关于法律冲突或法律抵触的性质问题,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看法:1)法律冲突指法律效力上的冲突,就是承认不承认属人优越权的冲突。各国民商事立法规定不同而又互相承认民商事立法具有域外效力,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而域外效力就是属人优越权,因而属人优越权就是法律冲突的性质。2)法律冲突的性质,实质上是各国利益矛盾和斗争。这种意见认为,承认属人优越权,只是形式上的性质和原因。3)法律冲突的性质实质是主权冲突,法律体现了一国立法主权,适用法律也体现了一国的司法主权等。
   (2)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法律冲突产生的经济基础:随着各国经济发展而来的国家问经贸关系的发展,是产生法律冲突的经济基础。没有国际经贸交往,不会出现适用不适用外国法的问题,也不会产生适用何国法问题。
   法律冲突产生的法律条件:1)内外国民商事立法规定不同是法律冲突产生的基本原因。各国民商事立法规定不同表现在各个方面:世界上存在着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因历史传统、民族特点不同,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等,在合同、财产、婚娴家庭和继承等方面,规定很不一致,如成年人的最低成年年龄,中国为18周岁,法国为22岁,墨西哥为23岁,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就会产生依何国法的问题。2)在一定条件下内国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是产生法律冲突的直接原因。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国民商事法律同时具有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在内国民商法和相关外国民商法对同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同时具有域内和域外效力时,就必然产生内外国法之间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
   (3) 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法律冲突解决的办法,也就是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方法问题。
   制定冲突规范的方法:就是制定法律适用规范的方法,被称为间接调整的方法。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占主导地位的方法,就是这种间接调整的方法;而通过冲突规范援用的法律,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
   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理论上称为直接调整的方法,国际私法上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通常是有根据的。关于国际条约适用的根据:1)国内立法规定可以适用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等的规定;2)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所属国未参加的国际条约;4)限于国际民商事条约等。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根据:1)限于国际民商事惯例;2)国内法规定:无法律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可以适用国际惯例;3)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国际惯例;4)国际条约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