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间费用中广告费450万元、业务招待费15万元、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
(2)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付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
(4)7月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未进行账务处理,购置设备投资额81.9万元,预计使用10年,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5)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200万元,A国规定税率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30%;从A国分回税后利润230万元,尚未入账处理。
已知三项经费均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广告费扣除限额=2500×15%=375(万元),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375=7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15×60%=9(万元)<2500×0.5%=12.5(万元),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9=6(万元)。
对购买设备未进行账务处理,应计提折旧额=81.9÷10×(5÷12)=3.41(万元)。因此,正确的会计利润=600-3.41=596.59(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596.59×12%=71.59(万元)>30万元,所以可全额扣除,无需做纳税调整;
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所以可全额扣除,无需做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24.75=4.25(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综上,企业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96.59+75+6+6+4.25-10=677.84(万元)。
从境外A国分回的利润属于免税收入,因此按照“分国不分项”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限额=(300+100)×25%=100(万元);
则应补缴所得税额=100-100×30%-200×20%=30(万元)。
企业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所得额=677.84×25%=169.46(万元);
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因此:
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所得额=169.46+30-81.9×10%=191.27(万元);
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91.27-150=41.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