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同《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改动:(1)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法典。(2)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3)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大清新刑律》采用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了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八议”等传统等级特权制度,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中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并对监所犯罪改用矫正感化教育的办法,等等。
总之,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代意义的新式刑法典,与中国传统的法典在结构、体例及表现形式上均有很大不同。但是,《大清新刑律》附录的《暂行章程》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传统伦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