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形中,管理人可以行使追回权?( )
A.债务人甲公司在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前的一年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B.乙公司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在受理之前 6个月内即具备破产原因,但乙公司为对外追索债务而向律师支付费用
C.丙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主要生产设备,然后向法院申请破产
D.丁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在企业困境之下仍然为自己购买高档轿车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管理人可以行使追回权的情形
《破产法》第34条规定:“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并结合第31条的规定,可知A、C项当选。第36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D项中张某购买高档轿车的行为属于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利益,因此D项当选。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B项中乙公司的行为是其财产受益,故不属于受管理人追回的情形,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