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E
【答案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即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例外情形有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并不是所有诉讼均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只有身份关系的诉讼才是。
B项,《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项,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情形。题中是从无管辖权的甲区法院转移到有管辖权的中院,不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项,选择管辖是指涉外案件中,除了当事人有书面协议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以外,一切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都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案件受理问题,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表现为选择管辖的关系。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属于协议管辖。
E项,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公司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公司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