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县教育局决定给予其工作人员刘某记过处分,刘某不服处分决定,以下哪些是合法的救济途径?______
  • A.刘某可以自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教育局申请复核
  • B.刘某对县教育局的复核结果不服,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县人事部门或者县教育局的上一级机关市教育局提出申诉
  • C.刘某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县人事部门或者市教育局提出申诉
  • D.刘某可以向县监察局提出申诉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