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的和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之产生主要有三种途径:其一,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例如《合同法》第296条所规定的承运人为旅客运送行李的义务;其二,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例如开发商允诺的买房送精装修;其三,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例如买卖房屋应交付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文件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本题中,甲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的义务是主给付义务,而甲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依照民法学理,当事人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而未履行从给付义务的,标的物风险发生转移。《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如约交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意味着甲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而未履行从给付义务,这一瑕疵履行并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故风险应由乙承担。乙承担风险,意味着在甲、乙的买卖合同中,当因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发生了货物损毁灭失的,由乙承担钱财两空的后果,因此,乙应当支付剩余20%货款,故A选项正确。
虽然甲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而未履行从给付义务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但是毕竟是瑕疵履行,因此,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故B选项正确。
《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支持。据此,如果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不会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即不得主张解除合同的。本题中,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并不会导致舍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乙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也无权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故C选项错误。
既然风险已经转移给乙,对于因山洪暴发带来的货物损毁,甲不承担责任,因此,有权请求乙支付剩余的20%的价款,但是,不需要补交货物,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