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因乙不返还借款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依法发出了支付令。关于本案,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
  • A.法院审理该案时不开庭
  • B.债务人拒绝签收支付令时,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
  • C.法院对借款事实不作出判决加以认定
  • D.支付令在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由此,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只是依照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需要经过法庭审理。故AC两项的说法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故B项的说法正确。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一旦债务人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应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