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 类别 |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利润总额 的计算 | 1 | 一、营业收入 | 15300 |
| 2 | 减:营业成本 | 6601.06 |
| 3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219.1 |
| 4 | 销售费用 | 1650 |
| 5 | 管理费用 | 1232 |
| 6 | 财务费用 | 280 |
| 7 | 加:投资收益 | 130 |
利润总额 的计算 | 8 | 二、营业利润 | 5447.84 |
| 9 | 加:营业外收入 | 350 |
| 10 | 减:营业外支出 | 500 |
| 11 | 三、利润总额 | 5297.84 |
应纳税所得 额计算 | 12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 164.5 |
| 13 | 业务招待费支出 | 48 |
| 14 | 广告费用支出 | 0 |
| 15 | 职工福利支出 | 0 |
| 16 | 职工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支出 | 4.5 |
| 17 | 营业外支出 | 50 |
| 18 | 其他调增项目 | 62 |
| 19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 1000 |
| 20 | 加计扣除 | 140 |
| 2l | 免税收入 | 130 |
| 22 | 减免税项目所得 | 350 |
| 23 | 其他调减项目 | 380 |
| 24 | 四、应纳税所得额 | 4462.34 |
| 税额计算 | 25 | 税率 | 25/% |
| 26 | 应纳所得税额 | 1115.59 |
(1)
第一行:营业收入=15000+300=15300(万元)
第二行:营业成本=6580+18+18×17/%=6601.06(万元)
第三行:企业2010年应缴纳的资源税
资源税=13000×5/10000=6.50(万元)
企业2010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增值税=15000×17/%-510-230×7/%+18×17/%=2026.96(万元)
企业2010年应缴纳的营业税
营业税=300×3/%=9(万元)
企业2010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2026.96+9)×(7/%+3/%)=203.60(万元)
综上,第三行:营业税金及附加=6.50+9+203.60=219.1(万元)
第八行:营业利润=15300+130-6601.06-219.10-1650-1232-280=5447.84(万元)
第九行:营业外收入=650-300=350(万元)
第十行:营业外支出=500(万元)
第十一行:利润总额=5447.84+350-500=5297.84(万元)
第十三行:调增48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15000+300)×5‰=76.5万元>120×60/%=72(万元)
所以,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为72万元。
依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十三行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20-72=48(万元)
第十四行:0
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15000+300)×15/%=2295(万元)
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用140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所以,第十四行调整为0。
依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五行:0
福利费用税前扣除限额=820×14/%=114.8(万元),大于实际发生额98万元,所以,福利费用据实扣除。
第十六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20×2/%=16.4(万元),和实际发生额16.4万元一致,所以,工会经费不调整。
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20×2.5/%=20.5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额25万元,所以,教育费调整增加25-20.5=4.5(万元)。
第十六行:0+4.5=4.5(万元)
三项经费税前扣除规定: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职工工会经费扣除标准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有所提高,新标准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而且对超标准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七行:调增50万元
捐赠限额=5297.84×12/%=635.74(万元)
向灾区捐款300万元,小于限额,所以,据实扣除,不做调整。
行政罚款要全额调整。
第十七行: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依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不得税前扣除;行政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十八行:
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机构年利率=46.40÷800×100/%=5.8/%
非金融机构借款税前扣除利息=1000×5.8/%=58(万元)
第十八行:其他调增项目(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20-58=62(万元)
综上,第十二行:48+4.5+50+62=164.5(万元)
当期产品研发费用发生280万元,按规定加计50/%扣除。
第二十行:280×50/%=140(万元)
第二十二行:减免税项目:350万元
综上,第十九行:140+130+350+380=1000(万元)
第二十三行,广告费用本年指标有结余,结余2295-1400=895(万元),可以抵减上年结余广告费用380万元,即影响纳税调减380万元。
第二十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5297.84+164.5-1000=4462.34(万元)
第二十六行:企业201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4462.34×25/%=1115.59(万元)
(2)
第十三行:调增48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15000+300)×5/%00=76.5万元>120×60/%=72(万元)
所以,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为72万元。
依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十三行: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20-72=48(万元)
第十四行:0
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15000+300)×15/%=2295(万元)
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用140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所以,第十四行调整为0。
依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五行:0
福利费用税前扣除限额=820×14/%=114.8(万元),大于实际发生额98万元,所以,福利费用据实扣除。
第十六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20×2/%=16.4(万元),和实际发生16.4万元一致,所以,工会经费不调整。
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20×2.5/%=20.5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额25万元,所以,教育费调整增加25-20.5=4.5(万元)。
第十六行:0+4.5=4.5(万元)
三项经费税前扣除规定: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职工工会经费扣除标准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有所提高,新标准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而且对超标准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七行:调增50万元
捐赠限额=5297.84×12/%=635.74(万元)
向灾区捐款300万元,小于限额,所以,据实扣除,不做调整。
行政罚款要全额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