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定其同意接受该项权利。如果设定的是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的权利,则当事同不得单方取消和变更该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