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将一辆“特斯拉”汽车出卖给乙,约定:“总价款60万元,乙分30期支付,每月1日支付2万元,分30个月付清,在乙支付全部价款前,甲保留汽车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汽车,但未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根据下列五种进一步假设的情形,请回答下列问题。
假设①:汽车交付后,乙一直未投保交强险。后乙将该车借给丙(拥有驾驶执照)使用,在丙使用期间,丙驾驶该车撞伤丁(交警认定丙负全责),给丁造成30万元的损失。对于丙给丁造成的30万元损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①根据《交强险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4投保交强险后,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以11万元为限。②《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丙给丁造成的损失,交强险保险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由丙承担责任,乙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③《机动车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投保义务人乙未投保交强险,对于限额范围内的11万元.由投保义务人乙和侵权人丙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