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一北京公司与一澳门公司的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裁决澳门公司赔偿北京公司损失,澳门公司拒绝履行北京仲裁裁决。该澳门公司在北京和澳门均有财产,依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北京公司的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3条,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ABC正确。D错,依第2条第2款,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