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7年10月,乙水上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水运公司)将其拥有的20艘货船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险,鉴于当时水运公司资金紧张,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的同时,双方补签了一份保险费分期交付的协议,投保时交纳总保费20万元的40/%,计8万元,余款分6个月交清,协议明确水运公司在每月15日前将2万元交到保险公司,如未履行义务保险合同则自动失效。前四个月水运公司如期交付了保费。次年3月17日,该水运公司一组船队共9艘货船在运输途中突遇暴风雨,有7艘货船被巨浪打沉,另2艘由于施救及时,才免厄运。事故发生后,经当地航监等部门处理,发生施救打捞费14万元,船舶损失经保险公司鉴定为10万元,共计损失24万元。然而时至3月17日,水运公司还未交纳当月2万元保费。后经了解,该水运公司上年11月有一笔4.9万元的船舶险赔款,12月县保险公司已上报了地区保险公司,一直到次年2月才有答复,同意县保险公司意见,县保险公司也将此事电告水运公司,水运公司当即通知保险公司将此案赔款4万元支付应交保费。保险公司未提异议。但到3月17日,该案批件尚未到达,赔款尚未交付剩余保险费。为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形成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该承保合同已自动失效,应拒赔;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有效,应该全额赔偿。此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保险合同有效,应全额赔偿被保险人24万元的经济损失。依据分述如下。
(1) 本案保险合同有效。交费方式是依据《保险法》的规范确定的,首次交费40/%,即8万元,之后在6个月内交清。被保险人如期履约。
(2) 保险公司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已自动失效,是只从交保险费的协议来看此案的,忽视了水运公司2007年11月有一笔4.9万元的赔款存在。可从两方面确认,一是该案赔款因批示未到,尚未确定,那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下年2月底之前支付本案已有证明和资料确定的最低数额,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最低数额不会低于2万元,因此应视为履约;二是该案在下年2月已有答复,认可4.9万元,那么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3月10日之内赔偿被保险人4.9万元,从上述两个方面来看,保险公司违法,被保险人并无过错。
(3) 保险公司在电话通知水运公司时,已作出默示,所以本案合同有效。
(4) 认为本案应该按合同赔偿的是把合同协议、《保险法》规范和实际情况相结合得出的正确结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