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A项表述的情形为简易交付,根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A项表述正确,B项表述的情形为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根据《物权法》第26条的规定,此时戊享有电脑的返还请求权,但丁可因丙不支付保管费而对电脑享有留置权,即便在指示交付的情形下,留置权亦能对抗返还请求权人,故B项表述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5条有关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区分的原理,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的情形似乎为古有改定,实际并非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规定了占有改定,无论是否为占有改定,庚的行为都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设定抵押权应当认定为处分行为),这里就存在一个追认权的问题,故设定抵押权的行为为效力待定,而不是无效,故D项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