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考点] 证人证言
[解析] 依据《民诉解释》第117条第1款规定,兰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A正确。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签署保证书要求,依据《民诉解释》第119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第120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所以,本题中,未成年人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可以允许出庭作证,B正确。路芳拒签保证书,不得作证,法院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是正确的,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路芳不属于上述情形,其不出庭作证源于不按法律要求签署保证书,法院不允许其出庭,其书面证言不能进入质证程序,故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