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是指在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 加害人针对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提出合理原因, 要求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事实。 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就是对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 关于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法》 仅规定了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过错、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六种情形, 而对理论和实务上认可的依法执行职务、 受害人同意、 自助行为、 意外事故等免责事由没有作出规定。
(2) 根据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性质可以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大类。
①正当理由, 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的行为, 但该行为是合法的、 正当的, 因而行为人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正当理由着眼于加害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抗辩。 常见的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公务、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受害人同意、 自助行为。
②外来原因, 是指因行为人之外的原因而造成损害, 行为人据此可以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 即行为人将损害的发生全部或部分地归因于某种外部事件或者他人行为, 从而主张其行为不构成或者不单独构成法律上应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 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 意外事故、 受害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
本题主要考查了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规定在侵权法的第三章, 而且只规定了 6 种情形, 但是理论和实务上有所不同, 所以根据抗辩事由的性质可以分为正当理由及外来原因两大类, 分别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