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雷某为购买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营利后会考虑。任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
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C.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的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雷某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于任某不知道雷某要书号是出版淫秽书刊,所以任某不可能与雷某构成共同犯罪,不能成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只能认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A、B、C、D项表述都不正确,均应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