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杜威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吴琼,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吴琼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吴琼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吴琼为了经营酒店,经杜威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吴琼要求杜威维修,杜威拒绝,吴琼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杜威吴琼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1万元的维修费用应由杜威承担
  • B.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由吴琼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应当恢复原状
  • C.已形成附合的,吴琼有权请求杜威赔偿剩余的装修残值损失
  • D.杜威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吴琼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考点]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可知,吴琼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由杜威承担,所以A选项正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本题吴琼的装修是经过杜威同意的,B选项的表述正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题因杜威不履行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若因此而解除合同,应有杜威承担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可知,杜威和吴琼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杜威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吴琼,故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