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船舶碰撞无证据的保险拒赔案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为其所属“追风”船投保了船舶险,保险金额16万元,保险期自某年6月30日起至第二年的6月29日止,投保人于投保当日交清了保险费。投保当年11月8日,“追风”船与他船发生碰撞沉没,他船逃脱,“追风”船发生损失8万元,为此,“追风”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正确答案】分析与结论:
   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均规定,特别约定条款的法律有效性优先于原合同条款的有效性。本案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做了“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按条款有关规定办理,但是第三者不明、无法提供证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特别约定。本案中,由于投保人某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谁是第三者,保险公司对此部分可不负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