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3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分析本案,胡某共欠李某两笔债务,第一笔:100万元(2009年3月11日到期),第二笔:100万元(2012年3月31日到期)。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而这次还款应抵充哪笔借款,这就是清偿抵充的问题。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应优先抵充已经到期的债务,即在本案中应优先抵充第一笔借款,这就不涉及第20条后续规定的几笔债务均已到期的情形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