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混同的成立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 (1)概括承受。这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概括承受既有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概括承受,也有个人的概括承受。前者如相互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债务即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后者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遗产或者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遗产,债权债务因同归继承人而消灭。 (2)特定承受。这是指在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的场合,债权债务亦因混同而消灭。 A、B项属于概括承受,C、D项属于特定承受。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