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案例:某公司2015年经营情况如下:

(1)实现营业收入860万元;

(2)营业成本320万元,税金35万元;

(3)投资收益1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8万元).

(4)营业外收入30万元;

(5)营业外支出85万元(包括赞助某项体育比赛68万元和代扣单位个人所得税后来缴纳而被税务机关罚款5万元);

(6)管理费用290万元;

(7)财务费用140万元。

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公司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公司2015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式。

【正确答案】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公司的各项业务税务处理如下:
收入总额:
(1)实现营业收人860万元,属于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入收人总额。
(2)投资收益10万元,计入收人总额。但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依法不计入收入总额。
应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为:10万元-8万元=2万元
(3)营业外收入30万元,依法计入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860万元+(10万元-8万元)+30万元
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1)营业成本320万元,税金35万元,依法准予扣除。
(2)营业外支出依法准予扣除,似该支出中的赞助支出和税务机关的行政罚款,依法属于不得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的营业外支出为:85万元-68万元-5万元
(3)管理费用290万元,依法准予扣除。
(4)财务费用140万元,依法准予扣除。
该公司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式为:
应纳税额=(收人总额-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25%=[860+ (10-8) +30-320-35-(85-68-5)-290-110]万元×25%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