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是,它们却构成了“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这些品质被认为是值得珍视和追求的,是合乎期望和理想的,因而也是有价值的;而与之相反的那些品质则是“不好”的和应当避免的,因而是无价值或负价值的。 (2)法的形式价值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内容。例如: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而不应诡秘难知;应当具有稳定性,而不应朝令夕改;应当具有连续性,而不应陡然巨变;应当具有严谨性,而不应破绽百出;应当具有灵活性,而不应过于僵化;应当具有实用性,而不应华而不实;应当具有明确性,而不应含混不清;应当具有简练性,而不应冗长繁琐,等等。在法律的上述各种形式特点或品质中,前者往往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后者则否,甚至被普遍视作一种应予拒斥的“恶”。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而言,形式价值的确具有无以复加的重要性。如果一个法律制度不具备形式上的优良品质,它就不是“良法”,即使它追求良好的社会目的,这些目的也必然会归于虚幻。 (3)对于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而言,法的诸种形式价值中,有四种价值显得特别重要,这就是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①权威性指的是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律,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 ②普遍性指的是不因人设法,用一般性的规则来调控所有人的同类行为; ③统一性指的是保持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消除矛盾和混乱; ④完备性指的是实现有法可依,在应由法律加以调整的行为领域消除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 任何人都不难想象,假如一个法律制度有着值得称许的理想和目的,却毫无权威性可言,经常对藐视法律的行为无可奈何,同时,它的规则也缺乏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经常因人设法、一事一法、自相矛盾、空白和漏洞过多,那么,所有美好的理想和目的就都会成为这个法律制度的“不堪承载之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