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因为国际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如果继续经营,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2004年5月1日,H市A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8%同意公司解散,并作出决议。经过一番努力,清算组于5月25日成立。5月28日,董事会通知债权人B限责任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于同日,在报纸上刊登了一次公告,告知所有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问:本案中A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有。本案中,A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活动有: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在这些行为中,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8%同意公司解散,并作出决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新《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通知债权人的程序亦无不妥之处。但本案中成立清算组的日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解散决议作出后第二十四天才成立清算组,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