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
6.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甲拟将在合伙企业的份额出质以获得戊的借款。乙、丙表示同意,丁表示反对。甲对戊谎称其他三人均同意,将份额出质给戊,甲借款到期无力对戊还本付息,戊要求行使自己的质权,乙、丙、丁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
戊为善意第三人,质押行为有效
B、
乙、丙、丁三人中有两人同意,质押行为有效
C、
可以按照甲退伙处理
D、
质押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考点] 考查合伙份额质押的限制。
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合伙人质押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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