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某公司经批准进口一台符合国家特定免征关税的科研设备用于研发项目,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900万元,海关规定的监管期为5年;2016年4月30日,公司研发项目完成以后,将已提折旧200万元的免税设备出售给另一家企业。已知关税税率为20%,则该公司应补缴关税( )万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要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一申请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因此,该公司应补缴关税=900×[1—24/(5×12)]×20%=1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