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上的抵销权 | 民法上的抵销权 |
| 主要目的是在相互抵销的范围内负担担保性的功能,以保证对特定破产债权人公平清偿。简化破产程序、节省清算时间和费用的目的退居其次 | 主要目的在于简化债的消灭程序,节省尾的时间和费用 |
| 无论给付的种类是否相同,无论是否届清偿期限,在破产宣告时都可抵销 | 要求相互抵销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限,且通常情况下要求相互抵销的债务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
| 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行使,破产人和清算人都不得主动主张抵销 | 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动提出抵销 |
| 原则上,为了保证抵销的公平,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非基于法定原因所生的债务不能抵销,已知破产程序开始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 | 对相互抵销的债权成立的时间没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