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如果电脑经销公司起诉要求电子元件厂与长城公司返还各自占有的100台电脑,关于本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
电脑经销公司为原告,电子元件厂与长城公司为必要共同被告,运输公司为第三人
B、
电脑经销公司为原告,电子元件厂和长城公司为普通共同被告,运输公司为第三人
C、
电脑经销公司为原告,运输公司为被告,电子元件厂与长城公司为第三人
D、
电脑经销公司为原告,运输公司、电子元件厂和长城公司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解析] 因本案电脑经销公司起诉要求电子元件厂和长城公司返还各自占有的100台电脑,故电脑经销公司应以电子元件厂和长城公司为共同被告;此外,由于电子元件厂与长城公司并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是分别占有电脑经销公司的电脑,因此,应当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故选项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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