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尹某是某轮胎厂职工。2005年10月在厂里办了停薪留职,期限为两年。2006年5月该厂经济效益下滑决定辞退部分职工,5月16日厂里张贴公告,要求凡公告上有名字的职工前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尹某在被辞退之列,但由于此时他在广州打工,厂方也未通知其家人,他无从得知这一消息。2007年1月,尹某回家探亲方知被单位辞退。尹某认为厂方的做法不妥,要求厂方恢复劳动关系,遭到拒绝。2007年2月,尹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已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
问题: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正确,因为尹某申请仲裁时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本案的关键在于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根据现行《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判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作了规定,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本案中,厂方明知尹某停薪留职,只是在厂里张贴公告,既不通知尹某本人,也不通知尹某家人,导致尹某无从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同时,尹某停薪留职的期限是2年,至2007年 1月,该期限还未届满,也不足以推知其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因此,应以尹某得知自己被辞退之日 (2007年1月某日)为本案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那么,尹某在2007年2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仍在60天的仲裁时效期间内,因此他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正确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