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某国企委托,负责查验出场单、验货放行。甲与无业人员乙串通,趁甲一人值班时由乙开车从货场拉出价值10万元的货物,并销赃平分。在本案中( )。
甲构成贪污罪,乙构成盗窃罪
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乙构成盗窃罪
甲、乙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