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批准可以销售( )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疫苗
第二类精神药品
(1)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管理规定:
①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②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
(2)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种类: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