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考点] 承诺内容、承诺期限
[解析]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选项A中乙公司要求将价钱降低,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乙公司的回复属于新要约。选项B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来人帮助安装设备,并非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属于有效承诺。甲乙公司之间合同成立。所以选项A错误,B正确。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本题中承诺期限为10日,应自要约发出之日即5月10日起算,所以乙公司的承诺最晚应在5月20日达到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选项C错误,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