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正确答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由耶林首先提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均与合同的订立密切相关。按照合同法原则,一方因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违约责任制度保护的是当事人因合同所产生的利益。但是,在合同未成立或合同无效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如何保护受害人并使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则是缔约过失责任解决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通常适用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以及合同因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形下产生的责任,即在因当事人不存在合同关系,难以适用违约责任的情形下所产生的责任。两者存在明显区别,表现在:
   第一,从责任性质上,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就是解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问题。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首先要以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认定标准。
   第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从责任形式上看,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了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修补替换、定金责任等多种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仅以损害赔偿为其责任形式。
   第三,从赔偿范围上看,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又包括了履行本身。在赔偿了期待利益后,受害人就达到了合同犹如如期履行一样的状态,因此,赔偿期待利益就可以作为实际履行的替代方法来使用。而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要求赔偿。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或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从未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当事人在合同缔结以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别,应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
   第四,从赔偿责任的性质上看,对于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如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作出此种限制主要是为了减轻交易风险,鼓励当事人从事交易行为,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在缔约以后因为损害赔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与违约责任相同的责任限制的规定。
   第五,从免责条件来看,我国法律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免责事由,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仅适用于违约责任。此外,免责条款也仅适用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在性质上不同于违约责任,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应当在合同法而应当在债法中作出规定。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民法典,因此缔约过失不可能在债法中详细作出规定,而只能暂时在合同法中规定。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到债法体系中,而不应当规定在合同法中。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