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三和李四筹划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设立方案产生了不同意见,则下列意见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______
  • A.张三赞成发起设立方式,并且再联系一个朋友共同作为发起人
  • B.李四赞成募集设立,两人先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 C.张三的设计方案里,3个发起人先缴纳公司注册资本15%的首次出资,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
  • D.李四的设计方案里,要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因此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A为正确选项。 《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选项符合本条规定。 《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意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的规定,故C选项符合规定,当选。 《公司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