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4年8月9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一批货物。货到甲公司后,甲公司将乙公司交付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全部更换成甲公司的一个销售商标,然后将这批货物投入市场。甲公司的这种品牌迅速赢得了市场。半年后,乙公司发现甲公司销售的这种商品正是从自己手中购买的,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赔偿50万元的请求,甲公司拒绝赔偿。乙公司无奈之下将甲公司告到法院。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______
  • A.甲公司并未使用乙公司的注册商标,没有侵犯乙公司的商标权
  • B.只要甲公司的行为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乙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就应得到支持
  • C.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赔偿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害
  • D.如果甲公司因侵权所得的利益和乙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难以确定,则法院应支持乙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反向假冒、商标侵权 [解析] 关于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侵权,《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本题中,乙公司将甲公司的商标替换成自己的商标,阻断了乙公司优质商品与其商标之间的联系,影响了乙公司的品牌传播与市场销售,构成对乙公司商标的反向假冒,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A项错误,C项正确。 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据此,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合理确定,而不能随意裁判,故B、D两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