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人的设立。《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据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父母、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而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一方可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而不能直接请求法院裁决,故A和C选项错误。 《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即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故D选项错误。 《民通意见》第14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故B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