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某和李某是夫妻,由于李某存在婚外恋的事实,因此导致王某李某家庭关系始终不和。李某提出其不愿意离婚,而且将4岁的孩子完全推给王某抚养,且在外面与其婚外恋人丁某同居,命令王某对于其婚外同居的行为不得干涉。王某考虑到孩子还小,以后长期处于一个离异的家庭将影响孩子身体和心理的健康发展,因此经由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只要李某不伤害王某以及其4岁的孩子,王某就接受李某上面提出的条件。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并由两人签字。
请问:这一调解书有效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合法的原则。就本案而言,由于其违反了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应当遵循的合法原则而致使调解书无效,理由在于: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他们的一切活动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之一。一方面,在程序上要合法,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另外一方面,调解协议的内容也要合法,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实体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就本案而言,李某对其4岁儿子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其婚外同居的行为均是违反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婚姻法中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其与王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此调解协议缺乏合法性要件,应被视为无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