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8年·四川)
甲、乙公司均为网络公司,都在从事反病毒软件的开发和推广。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指控乙公司挖走了其研发主管及技术人员十余名,乙公司发布的08版反病毒软件与甲公司07版反病毒软件实质相似,甲公司的老客户已有三分之一成为了乙公司的新客户,请求法院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关于乙公司如何证明自己不侵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如果乙公司能够证明从甲公司过来的研发主管及技术人员都是合同到期后或辞职后正常流动过来的,没有竞业禁止义务或对甲公司不再承担保密义务的,那么乙公司使用这些技术人员就不存在任何违法或不当行为,因此,就不构成侵权。A项说法正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乙公司可以证明其08版反病毒软件与甲公司的07版反病毒软件不构成实质相似,那么可以说明乙公司的技术与甲公司的技术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也就不构成对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因此,B项说法正确。
从常识中可以判断,杀毒软件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因此,C项说法不可能实现,不选。
即便乙公司可以证明甲公司是以诉讼手段恶意打压竞争对手,也只能就此事由要求甲公司承担因此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但是,不能因此免除或否认乙公司对甲公司构成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因此,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