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甲公司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甲公司2002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4月15日委托丁公司销售产品一批,根据协议规定,甲公司按协议价收取货款,发出的委托代销商品协议价格总额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为160万元。5月18日甲公司收到丁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得知丁公司已经将该批代销产品的50%售出,并于当日收到代销货款存入银行。
(2) 6月20日接到戊公司的通知,要求退还于2001年12月购入的一批商品,商品销售总额为4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为32万元。甲公司检查后同意戊公司的退货,为此甲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该笔退货款项并向戊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的产品已经验收入库。
[要求]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事项(1),甲公司在2003年12月31日能否确认为该年度的业务收入?如果能确认,金额应为多少?为什么?对于事项(2),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在委托代销商品的情况下,只有委托方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收到受托方交来的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为收入。因此,事项(1)中的业务收入可确认为收入,收入金额为收到的代销清单注明的金额100万元。
根据会计准则中关于商品销售退回的有关规定,如果属于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本年度终了(12月31日)前退回,应冲减退回月份的营业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不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产生的销售退回)。由于在事项(2)中的退回是以前年度退回,因此应冲减2002年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