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5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 A.属于选择之债
  • B.属于连带之债
  • C.属于按份之债
  • D.属于法定之债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择一履行的债。本题中,保证债务仅针对500万元本息,不存在选择的问题,故A项是错误的。《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属于共同保证,且两公司均没有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故两公司的保证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因此,B项表述是正确的,相应地,C项是错误的。本题中保证债务是因保证人出具担保函而产生,属于当事人协商的结果,故属于意定之债而不是法定之债,故D项也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