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张某被羁押在看守所,在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看守所负有保护其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看守所违反了对张某承担的这一义务,构成了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行为。
本案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但使张某受到侵害的行为不是拘留行为,也不是国家赔偿法明确列举予以赔偿的其他刑事违法行为,因此本案不产生刑事赔偿责任。
尽管该损害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但看守所维护张某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属于拘留本身的内容,对张某的羁押才是拘留的内容,看守所履行该义务是基于其行政职权与职责,它不是一种司法义务,而是一种行政义务。因此,张某遭受的损害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张某之父依法有权请求行政赔偿。
【答案解析】本案例主要考查考生对职务行为性质的判断以及行政赔偿范围和司法赔偿范围的理解。本案中,张某在看守所被其他人群殴致死,看守所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①看守所的行为是否违法;②看守所的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尤其是属于哪种赔偿。
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原则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归纳为:确认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本案中,看守所作为执法机构负有法定的职责,即看守犯罪嫌疑人以使其能接受法律的审判。其中重要的职责就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安全,才能最终有机会通过法律程序判断其是否犯罪,如果犯罪才能对其进行处罚。所以,在看守所职责范围内,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其他犯罪嫌疑人致张某死亡,属于行政违法。
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人身权就包括在内。人身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等。侵害人身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此项属于概括规定,其旨在说明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均属于职务违法行为,国家都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看守所虽然没有以暴力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殴打张某,但却引起违法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张某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严重损害,生命损失。当然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