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乙借款24万元,丙丁戊为保证人,但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24万元。下列论述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